英國經濟學人雜誌4月的封面文章指出,政府補貼與擔保腐蝕了金融業,造成更大的新危機,並檢討金融海嘯發生後,各國的金融改革措施,直指狀況是愈改愈糟,問題愈來愈大。這篇文章在歐美金融監理機關引起很大回響,值得台灣金管會和央行省思。
其實,政府對銀行的監管與保護從最早開始,就不可避免。銀行原本就是高槓桿財務操作下的產物。早期中國的錢莊就曾有十個缸子九個蓋,錢莊掌櫃的本事就是讓存錢的人認為每個缸子都有蓋的說法。而現今銀行的資本適足率只要8%,也就是銀行可以吸收92%的存款負債。換句話說,銀行股東每投入1塊錢資本,銀行資產就可以膨脹到12.5倍。銀行用存款人的錢來為股東賺錢,投資報酬若是1%,則銀行股東就可獲得12.5%利潤,如果虧損,那麼也是要賠12.5倍。
高槓桿伴隨高風險,為了保障存款安全,讓存款人對銀行有信心,於是各國視銀行為特許行業,對銀行的管制以及對存款人保障機制的法規都相對極為嚴格。其中,對銀行的設立,除了最低資本要求外,銀行經營者的操守與能力都有一定的要求;而8%的資本適足率便是防止銀行過度擴張,資本不足,造成風險,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,則是保障小額存款人不致因銀行倒閉遭受損失。
當然,為防止市場競爭造成銀行的虧損,利率價格過去都由央行來訂定,目前,有的國家還沒有開放;而銀行的家數、分行的設立也都在這個前提之下嚴格把關。為防止銀行本身的經營惡化,對銀行的流動性、存放比,甚至於資產的配置等,都有法定的規範,近日,更進一步要求銀行建立風險管理機制與模型,控制其風險。而為了防止銀行的擠兌與倒閉時造成的金融機構骨牌效應,中央銀行扮演最後貸借融通的角色,維持金融的穩定。
金融海嘯發生為社會帶來頗多的省思,占領華爾街的社會運動就是一種不平之鳴,是針對金融機構受到政府重重呵護,賺取高利,風險出現之後,卻要政府用納稅人的稅收出面買單。經濟學人雜誌進一步指出,政府越對金融系統保護,業者就越放心的去從事高風險、高報酬的業務,而各國政府通常會救助大的問題金融機構,除了補貼其虧損之外,比市場利率為低的政策性貸款亦極常見,如美國對房地美與房利美的1,200億美元補貼,肥了它們股東的錢包數十年,而英、日、歐各國在這方面均不遑多讓,國際貨幣基金估計發展國家對銀行的補貼超過6,300億美元,比全球1,000大銀行的淨利總和都多。金融海嘯後,各國都加強金融管制與規範,讓金融業更加依賴政府的支持,但是這種做法,更加提高了政府的保護與扭曲了風險機制。
例如美國存款保險的上限提高至25萬美元,雖然保障了人們的財富與收入,但是存款人卻只選擇利率最高的銀行而不注意相對的風險,伏克爾法則(Volcker rule)抑制銀行自營交易,而陶德法蘭克法案(Dodd-Frank Law)試圖提高銀行的透明度,防止銀行涉入過多的風險等,仍然是一貫的從保護金融機構為出發點。經濟學人批評這是養肥了一個行業,卻未能培育出一個健康有益於經濟發展的金融市場。最近歐洲央行表示未來處理問題銀行時,縱使有存款保險,存款人仍應承受一部分銀行的損失,可能就來自於這個經濟學人的不同思潮。
台灣的金融監理與管理基本上也是循著同一軌跡向前行,為了防止出現擠兌風潮,金融市場的透明度較歐美國家更加不足。若是銀行金檢報告的重大缺失都視為極機密,存款人根本無法判斷銀行經營的好壞,最後只有依賴政府的安全保證,所謂的市場制約(Market discipline)似乎並不存在。因此,金融機構處於政府保護與呵護下,出了問題永遠是由納稅人買單。在國際對金融管理思潮的轉變下,是否主管機關也應該思考,從根本上來重新檢視我國的金融法制了呢?
via udn經濟日報發燒新聞
沒有留言: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