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12月29日 星期日

賠本賣房 仍會課奢侈稅


賠本出售不動產,持有到賣出期間若不超過二年,除非是自用不動產,否則仍會被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(奢侈稅)。


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日前在查核奢侈稅報繳情形時,發現有納稅人以賠本出售不動產為理由,認為既無獲利,就沒有炒房意圖,即使持有期間未滿二年,也不必繳納奢侈稅,因而形成漏稅,觸法受罰。


高雄這名納稅人甲,是在奢侈稅2011年6月1日施行之後購入一筆房產(2011年10月20日),甲未婚,購入新房產後並未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,即在隔年2月將房屋及其坐落土地簽約出售給乙。


稅捐機關查獲甲未申報奢侈稅後,因其未辦理設籍,不符合自用住宅持有未滿二年出售可免徵奢侈稅的豁免條款,對甲補稅開罰。甲因此主張,其出售房地發生虧損,不能算是投資,應予免課奢侈稅。


不過,財政部指出,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(即奢侈稅條例)第5條第1款規定,免徵奢侈稅的自用住宅必須符合: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,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。







via udn經濟日報發燒新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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